文创品牌联盟链简介

brief introduction

文创品牌联盟链共识公约

一. 总则

第一条. 文创品牌联盟链定义:采用区块链底层技术,通过联盟链共识规则进行联盟链成员的准入及业务和技术治理;致力于打造文创知识产权管理、数字衍生产品孵化、数字品牌开发、数字营销等应用场景,是一条具有公共属性可治理型开放联盟链。

第二条. 文创品牌联盟链的成立目的:合作各方按照共建、共享、共赢原则成立文创品牌联盟链。通过联盟链凝聚成员单位资源和应用。在贯彻落实北京建设全球数字经济标杆城市战略的同时,提升北京市区块链应用水平,增强中国数字经济产业的国际竞争力,促进国际数字贸易的跨越式发展。

二. 节点

第三条. 文创品牌联盟链节点分为:常任节点、成员节点和特别节点。

第四条. 成为文创品牌联盟链节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4.1 是合法合规的民事主体;

4.2 同意遵守《文创品牌联盟链共识公约》(下称“《共识公约》”)等文创品牌联盟链运行制度。

第五条. 成为文创品牌联盟链节点的程序是:

5.1 经文创品牌联盟链节点大会或文创品牌联盟链常任节点会议投票通过;

5.2 与文创品牌联盟链维护服务方签订《文创品牌联盟链维护服务合同》(下称 “《维护服务合同》”);

5.3 按照《维护服务合同》约定支付联盟链维护服务费。

第六条. 文创品牌联盟链节点享有下列权利:

6.1 在文创品牌联盟链的上链存储权利;

6.2 文创品牌联盟链日常管理的投票权利;

6.3 获得一定数额(与维护服务费一致)的文创品牌联盟链上链手续费;

6.4 文创品牌联盟链上应用开发的权利;

6.5 文创品牌联盟链生态赋能。

第七条. 文创品牌联盟链节点履行下列义务:

7.1 对外提供的上链服务对外收费标准由文创品牌联盟链常任节点会议投票通过后另行公布;

7.2 遵守文创品牌联盟链投票通过的共识条例;

7.3 按《维护服务合同》约定交纳联盟链维护服务费;

7.4 合法合规开发应用,保证不存在任何违法犯罪行为。

7.5 文创品牌联盟链不参与节点的应用业务,也不承担应用开发的相关责任,由各节点自行承担应用业务的相应责任。当节点进行违法违规行为时,文创品牌联盟链维护服务方有权停止节点相关的上链权利,并有权配合司法部门对相应数据进行处理。

第八条. 如节点未按时足额交纳维护服务费,经文创品牌联盟链维护服务方通知拒不缴纳,视为自动退出文创品牌联盟链。

第九条. 节点如有严重违反《共识公约》等文创品牌联盟链运行制度的行为,经文创品牌联盟链节点大会或文创品牌联盟链常任节点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条. 节点如有符合本公约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情形的,文创品牌联盟链技术维护服务方有权强制其退出文创品牌联盟链。

三. 维护服务费

第十一条. 维护服务费的来源:开通文创品牌联盟链节点的民事主体,每年向托管单位支付文创品牌联盟链维护服务费。

第十二条. 维护服务费的托管单位:中关村云通计算机专业服务器系统技术创新联盟受文创品牌联盟链常任节点委托,作为维护服务费的托管单位,保证维护服务费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维护服务费的托管账户:由中关村云通计算机专业服务器系统技术创新联盟开设文创品牌联盟链专项托管账户,用于接收节点缴付的维护服务费。

第十四条. 维护服务费的支出类别:

14.1 技术维护服务费用,用于委托文创品牌联盟链技术维护服务单位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云主机租用、链的运维、链技术升级等;

14.2 活动组织费用,用于文创品牌联盟链组织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论坛、峰会、研讨会、座谈会、讲座、赛事、展览、交流等;

14.3 宣传推广营销费用,用于文创品牌联盟链的宣传推广、营销、节点拓展等;

14.4 联盟链管理费用,用于文创品牌联盟链的日常服务管理、人员等;

14.5 文创品牌联盟链节点大会或常任节点会议表决通过的其他用途。

第十五条. 文创品牌联盟链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四. 节点大会及常任节点会议

第十六条. 节点大会的职权是:

16.1 制定和修改《共识协议》;

16.2 审议文创品牌联盟链常任节点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16.3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节点大会中,每个节点各有一票。节点大会由常任节点会议负责组织,除特别说明外,节点大会决议须经全部节点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但常任节点在节点大会中有一票否决权。

第十八条. 常任节点会议是节点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文创品牌联盟链的日常管理工作,对节点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常任节点会议的职权是:

19.1 筹备召开节点大会;

19.2 向节点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19.3 决定成员节点和特别节点的加入和退出;

19.4 制定文创品牌联盟链运行制度;

19.5 决定文创品牌联盟链技术维护服务费用、活动组织费用、宣传推广营销费用、联盟链管理费用的使用比例,以及其他用途的使用;

19.6 如发现节点的应用活动不合法合规,决定该节点的强制退出;

19.7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文创品牌联盟链常任节点为:中关村云通计算机专业服务器系统技术创新联盟、天下秀数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天下秀”)、北京铜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铜牛信息”)、北京国际设计周有限公司(简称“设计周”)、微梦创科网络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简称“新浪微博”)。

第二十一条. 常任节点会议的执行单位:中关村云通计算机专业服务器系统技术创新联盟作为文创品牌联盟链维护服务方,为文创品牌联盟链提供日常维护服务。

第二十二条. 常任节点会议中,每个常任节点各有一票。常任节点会议由中关村云通计算机专业服务器系统技术创新联盟负责组织,除特别说明外,常任节点会议决议须经全部常任节点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任节点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在线上召开。

第二十四条. 文创品牌联盟链维护服务方行使下列职权:

24.1 召集和主持常任节点会议;

24.2 执行常任节点会议决议;

24.3 代表文创品牌联盟链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共识公约》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五条. 对本共约的修改,须经常任节点会议表决后报节点大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 本共约的修改,须经节点大会全部节点2/3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

六.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文创品牌联盟链的每个节点均须同意并签署本公约,本公约原件仅此一份,经节点盖章签字后生效,由文创品牌联盟链维护服务方保管留存。节点签署本公约后,文创品牌联盟链维护服务方将节点签署文本上传至文创品牌联盟链上,作为智能合约留存,节点均可下载。节点可在签署后,要求文创品牌联盟链维护服务方提供一份本公约传真件,传真件与原件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 本公约的解释权属文创品牌联盟链常任节点会议。